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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法条(word版)下载


作者:fs88.cn 来源:网络 时间:2008-09-17 加入收藏

说明:
精选司考常考法规中最重要的法条,进行详细分析,中间穿插同步练习,是不可多得的司考备考资料!

内容预览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97~103条。
【意思分解】
可以质押的权利共分为四大类:
1以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物权凭证(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交付权利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76条)。对于以上权利,质权人可以提前兑现或提货,所得价款或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第77条)。
2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8条第1款);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3款、《担保法解释》第103条)。
股票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双方同意转让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3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9条)。
4以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也可成立权利质押(《担保法解释》第97条)。
以上财产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第80条)。
提示:对于以上条文的复习,建议考生可将第77、第78条第2款、第80条放在一起理解,因为三个条款的法理和规定相近或完全相同。
【不要混淆】
1注意《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依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收益权也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收入,公园门票收入,公寓楼的租金收入等。
2注意《担保法解释》第103条第2、3款规定,修正了《担保法》第78条第1款:将股份公司分为上市股份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前者股票出质生效仍适用《担保法》第78条第1款,但后者的股票出质生效,却以“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为准。
3另注意《担保法解释》第98条对《担保法》第76条的补充:虽然票据出质生效以交付票据本身为准,但若票据上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担保法解释》第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也适用同样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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